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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廬江縣促進自主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政策申報主體
在本縣區域內注冊、納稅,且申請項目在本縣范圍內實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有失信行為信息(有效期內)的企事業單位除外。
二、廬江縣促進自主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政策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免申即享項目
扶持政策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1款:新認定(備案)的省、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第(五)條。
符合以上條款的企事業單位均免除相關申報手續,享受直接兌現政策。
(二)申報項目
1、扶持政策第(四)條第2款:租用市級及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生產研發用房、并在縣科技部門備案的科技型小微企業(不含個體工商戶)。
申報材料:申請表、房租補貼匯總表,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研發用房租賃合同,租金發票。2、扶持政策第(六)條
申報條件:購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廬轉移轉化且單項成果實際支付5——100萬元的企業。
申報材料:申請表,購買技術合同、發票、轉賬憑證,技術合同網上登記查證材料,技術在企業實際應用材料等相關證明。單項成果實際支付1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向市級申報補助。
3、扶持政策第(七)條
申報條件:技術合同年度累計交易50—500萬元的本地區企事業單位(含小微企業)。
申報材料:申請表,技術合同,發票,轉賬憑證,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等相關材料。技術合同年度累計交易額500萬元以上的由企業向市級申報補助。
4、扶持政策第(八)條
申報條件:企業獲得上級立項的科技項目。每個項目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10萬元、5萬元。撥款額指上級撥付給企業,企業當年實際到賬的科技項目資金數額。
申報材料:申請表、上級文件、資金支付收款憑證等。
三、廬江縣促進自主創新高質量發展扶持政策申報、審核程序
項目申報和審核采取"部門初審、聯合審核、媒體公示、政府審批"的程序,縣科技局負責項目的申報、審核工作,并牽頭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和規定聯合審核。
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材料的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等負責,在申報時間內提交申報材料一式一份,統一用A4紙裝訂成冊。縣科技局受理申報材料并組織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后,再組織聯合審核,審核結果在縣政府網站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復審后,報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局在縣政府批準同意后,將政策資金預算下達縣科技局,縣科技局負責完善撥款手續并按時兌現到相關項目單位。
四、附則
(一)對不按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向財政、統計等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相關信息,造成獎勵不能的,不予審核獎勵。
(二)本扶持政策第(一)條,是我縣強化扶持政策,企業可同時申報享受上級獎補政策。本政策與縣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復享受,凡與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相關文件以此文件為準。
(三)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的,將予以追回,納入不誠信名單,3年內不得申報任何財政扶持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涉及信用問題未執行完畢或已執行完畢但未修復的企業不予審核獎勵。
(四)本細則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五)本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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