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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合肥市綠色制造名單推薦的申報條件、流程及獎補好處是什么?政策小編給大家梳理了詳細的申報指南,看完之后對于該項目還有疑問,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報內容,可以直接致電咨詢小編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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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獎補
合肥市:根據《合肥市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條例實施細則》合政〔2020〕21號文件規定:對當年通過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產品、綠色供應鏈、省級綠色工廠認定的工業企業,按照與制造強省不重復享受原則給予資金獎補。(僅供參考,以最新政策為準)
長豐縣:根據《長豐縣“強產業、強建設、強品質”三強攻堅行動實施意見》長發〔2021〕2號文件規定:對國家綠色工廠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申報要求
●綠色工廠
請各地區參照《綠色工廠評價通則》(GB/T36132-2018)開展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已發布綠色工廠評價行業標準的(可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查看),按照行業標準要求進行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各地區申報數量將按照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數量等因素確定。
綠色工廠評價通則
為發揮綠色工廠節能降碳引領作用,重點用能行業能效水平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高耗能行業重點領域能效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1年版)》(發改產業〔2021〕1609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重點領域標桿水平和基準水平(2022年版)》(發改運行〔2022〕559號)對有關行業規定的標桿值。未規定能效標桿值的行業,原則上要達到或優于相應國家能源消耗限額標準先進值。此外,各地區推薦綠色工廠應與已有綠色工廠綠色制造水平指標進行對標,能效水平等主要指標應優于本地區同行業已有綠色工廠。
●綠色設計產品
本年度推薦的綠色設計產品范圍和標準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在“綠色設計產品標準清單”中查看,申請產品僅限清單中載明標準的產品。根據標準具體要求,編寫綠色設計產品自評價報告。
●綠色工業園區
各地區要組織工業基礎好、基礎設施完善、綠色制造水平高的工業園區進行申報,參照《通知》中綠色園區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推薦的綠色工業園區是以產品制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具有法定邊界和范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省級及以上工業園區,鼓勵國家低碳工業園區試點單位開展綠色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原則上每個地區推薦的綠色工業園區不超過3個。
綠色園區評價要求
●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各地區要組織行業影響力大、經營實力雄厚、產業鏈完整、綠色供應鏈管理基礎好、在產業鏈發揮主導作用的鏈主企業進行申報,參照《通知》中綠色供應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對于電子電器、機械、汽車等3個行業,根據“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評價指標體系”(可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網站查看)進行自評價和第三方評價。
綠色供應鏈評價要求
請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將申報材料(附件1-5)電子版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三、申報流程
請各地區加強對綠色制造名單企業或園區的跟蹤指導和動態管理,建立綠色制造水平關鍵指標定期報送機制,組織綠色制造名單企業或園區每年填報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附件6-9),并對動態管理表中明確的各項關鍵指標進行審核,對于綠色制造水平關鍵指標不符合綠色制造評價要求的,組織進行現場評估,提出動態調整意見報我部,我部將綜合評估后對名單進行調整。對于發生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以“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為準),要及時上報我部,我部將從名單中予以剔除。
請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將前六批綠色制造名單動態管理表電子版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四、第三方評價機構有關要求
第三方評價機構要按照《綠色制造體系評價參考程序》(工信廳節函〔2017〕564號)開展工作,對評價報告內容和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與申報主體自評價活動保持獨立性,不參與自評價報告編寫。經查實評價過程存在弄虛作假或故意隱瞞受評價方問題的評價機構將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結果。
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相關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4.評價機構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5.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綠色制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工作由申報企業或園區自主委托評價機構開展。為提高評價質量,同一法人的評價機構(包括與其相關聯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本批次綠色制造體系評價項目(包括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總計不得超過15項,我部將公開第三方評價機構開展評價工作的通過率。
參與綠色制造評價工作的第三方機構,請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將“評價機構年度工作情況報告”(附件10)電子版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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